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0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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