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被告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宜蘭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