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新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被移送人 李進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5日南市警井偵字第10605855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進煌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30日18時14分許起至23時13分許止
。
(二)地點:臺南市○○區○里里○里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06年10月30日18時14分許,以電話00
-0000000號多次無故撥打110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
局玉井派出所之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警員 謝博丞 之職務報告1份。
(二)電話00-0000000號撥打至玉井派出所通聯紀錄、錄音檔、
清單列印查詢結果、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