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614號
原 告 王春菊
被 告 李銘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銘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