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調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614號
原   告  王春菊
被   告  李銘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銘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