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二││壹│壹仟││├─┼───────────────┼──────────────┼────┼───┼────┼───┤│2│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三││壹│壹仟││├─┼───────────────┼──────────────┼────┼───┼────┼───┤│3│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五││壹│壹仟││├─┼───────────────┼──────────────┼────┼───┼────┼───┤│4│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壹│壹仟││├─┼───────────────┼──────────────┼────┼───┼────┼───┤│5│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九││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