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勲選任辯護人謝凱傑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聖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鄭裕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鄭裕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101年3月8日裁定自同年3月16日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