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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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九二號、執聲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葉家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年審訴字第二四四三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毒偵字第三0二五號起訴書、本院一百年訴字第一四八六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按,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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