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裕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101年3月8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更易先前答辯內容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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