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涂啟夫 律師被告辛○○
庚○○壬○○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
許銘春 律師被告甲○○○
丁○○癸○○乙○○己○○子○○戊○○○丑○○丙○○寅○○卯○○○午○○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頁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末頁之「更正後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鳳山庭
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代昌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