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豐文 律師
吳東霖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多年前在大陸地區海南島文昌市合資經營椰子打絲加工廠,因該項投資經營不善,已停止生產,等待協議結束手續,被告為登記有案之股東,如需結束營業需由全體股東出席決議,必須親往處理,被告年歲已高,且親人及事業均在台灣,僅為結束投資親往處理,十天左右事畢即回,應不影響本案訴訟之進行,並提出合資建廠協議書影本一份,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限制出境,其所涉貪污金額數目龐大,且為所涉案件核心關鍵人物,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顯見其有逃亡之虞,茍准許其出境,顯無法確保其必回台灣地區接受審理,且其所為結束投資事業須往大陸地區,亦非不能委任代理人處理之事,本院認前開限制出境之原因仍然存在,所請應不予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