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所為裁定原本、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裁定原本、正本事實欄第一項首行以下有關被告前科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三年十月一日因搶奪案,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入監服刑,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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