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中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切結書賠償損害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連同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部分,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捌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