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一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0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大陸投資待其親自前往處理,抗告人之家人親友均在台灣,雖經起訴,但並非即屬確實有罪,原審以被告係經通緝到案,而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實屬似是而非,原審既准被告具保停止押,應即是認被告無逃亡之虞,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被告係涉犯貪污罪嫌被起訴,且係偵查中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原法院因而駁回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核無不合。原審准予具保停止押,僅係認無押之必要,尚難認係無逃亡之虞,被告此部分所陳顯係誤解法律,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