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千三百七十四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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