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原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三號聲請書,向原審法院台中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理由雖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簡易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應屬累犯,故被告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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