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三年六月、五月及三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嗣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假釋出獄,刑期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始行屆滿。詎丙○○於假釋中猶不知悛悔警惕,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底止,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其所開設之洗車場,乘 黃秋福蔡嘉鴻 、丁○○分別因生病就醫、失業、清償賭債而陷於急迫之際,借款予黃秋福、蔡嘉鴻、丁○○三人,其借貸之方式係由借款人黃秋福、蔡嘉鴻、丁○○簽發借款金額三倍之本票作為債權證明,並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暫押在丙○○處;利息之計算方式有二種,以借款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為例,第一種方式為每十天一期,每期清償一千二百元之利息(不計入本金),直至本金清償完畢為止;第二種方式為每二日一期,每期清償一千元之本息,共清償十二期,丙○○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年息逾百分之二百之重利;嗣因警方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因毒品案件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丙○○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住處進行搜索,並於該處扣得丙○○所有,用於貸款金錢所留下如本票、帳簿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所供借款利息計算方法核亦與被害人黃秋福、蔡嘉鴻、丁○○於原審結證情節相符,且被害人黃秋福係因生病就醫急需用錢;蔡嘉鴻係因失業期間,生活開銷急需用錢,部分款項則係用以清償賭債;丁○○係為清償賭債,急需用錢,而向被告借款等情,亦據黃秋福、蔡嘉鴻、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無訛,雖被害人蔡嘉鴻借得之部分款項及被害人丁○○借得之款項,係用以清償賭債,然渠等係因已積欠賭債,急需清償而向被告借款,借款當時已陷於急迫之窘境,與被告於原審辯稱渠等借得之款項係用於賭博,借款之際並無急迫之情形迥異,況黃秋福係因借錢看病,並無賭博之情形,益徵被告係利用黃秋福、蔡嘉鴻、丁○○陷於急迫之際而貸與金錢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被告三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復為之,是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依扣案本票及帳簿記載,雖被告前後多次借貸款項予不特定人,然本案僅查得被告利用黃秋福、蔡嘉鴻、丁○○三人之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行,再經本院傳訊曾向被告借款之證人甲○○等人,證人甲○○證述因被告與伊係朋友,是被告借款予伊時並未收取利息,有訊問筆錄可參,是本案尚不得以被告對黃秋福、蔡嘉鴻、丁○○有重利犯行,即逕推定被告對其餘貸款人亦均收取重利,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本案被告固貸款金錢予多人,然而其中有明確重利事證者有限,且當時被告尚經營洗車業,是尚不得逕認係以重利為業,而論以常業重利罪,原審判決認被告犯常業重利罪尚有未洽,既經上訴,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致損害暨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帳簿及本票等尚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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