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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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崑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崑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崑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受刑人陳崑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31日│102年3月5日│102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30號│偵字第1751號、第│偵字第1751號、第││││1944號│1944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462號│951號│9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462號│951號(經102年度│951號(經102年度│││││撤緩字第76號撤銷│撤緩字第76號撤銷│││││緩刑確定)│緩刑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7日│102年9月14日(撤│102年9月14日(撤│││││銷緩刑裁定於103│銷緩刑裁定於103│││││年2月6日確定)│年2月6日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69號(已│執更字第167號│執更字第167號│││執畢)├────────┴────────┤│││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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