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93號原告 鍾金裕 原告 鍾漢正 原告 鍾宜庭 原告 鍾漢建 原告 鍾昇志 原告 鍾惠萍 被告 鍾烟鍾樹欉 之繼承人)被告 鍾榮發 (鍾樹欉之繼承人)被告 鍾金富 (鍾樹欉之繼承人)被告 陳鍾美女 (鍾樹欉之繼承人)被告 鍾美珠 (鍾樹欉之繼承人)被告 鍾美雪 (鍾樹欉之繼承人)被告 鍾金印 (鍾樹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鍾金裕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5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原告鍾漢正、鍾宜庭、鍾漢建、鍾昇志、鍾惠萍各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5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000000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附表┌───┬───┬──────┬────┐│土地│地號│101年1月│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新北市│169-3│78700│44││三重區├───┼──────┼────┤│二重埔│169-8│78700│79││段大有├───┼──────┼────┤│ 小段 │169-20│47200│29││├───┼──────┼────┤││169-21│47200│83││├───┼──────┼────┤││169-26│47200│47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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