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鴻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64號、103年度易緝字第7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鴻政之父已過世,母親年邁多病,現罹高血壓,亟需聲請人侍奉在側。又聲請人擔任水電技術員,工程尚未完工,恐有背信及賠款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而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
103年5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聲請人因上開案件,為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7月確定,而於10
3年7月15日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年12月9日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火字第11616號、第1161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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