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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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佩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佩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佩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8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7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3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月接續執行(合計1年1月)。受刑人於102年8月25日入監執行,原刑滿日期為103年9月24日,因累進縮刑14日,縮刑期滿日為103年9月10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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