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告 蕭源宏 被告 陳楊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
┌──┬─────────────┬──────┬────┬──────┐│編號│土地之地號│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1│新北市○○區○○段○○○○號│171,701元/㎡│10.88㎡│1,868,107元│├──┼─────────────┼──────┼────┼──────┤│2│新北市○○區○○段○○○○號│164,015元/㎡│18.42㎡│3,021,156元│├──┼─────────────┼──────┼────┼──────┤│3│新北市○○區○○段○○○○號│214,000元/㎡│8.66㎡│1,853,240元│├──┼─────────────┼──────┼────┼──────┤│4│新北市○○區○○段○○○○號│214,000元/㎡│11.51㎡│2,463,140元│├──┼─────────────┼──────┼────┼──────┤│5│新北市○○區○○段○○○○號│214,000元/㎡│7.25㎡│1,551,500元│├──┼─────────────┼──────┼────┼──────┤│6│新北市○○區○○段○○○○號│214,000元/㎡│5.00㎡│1,070,000元│├──┴─────────────┴──────┴────┴──────┤│備註:││1.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827,143元。││2.計算式:原告所指遭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