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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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雅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瑞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80元(計算式:
系爭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124.74平方公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