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守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3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守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民國100年
12月13日1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9年12月13日18時
許」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有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及本案被害人
陳盈蓁 所遺失之手機幸經被害人之母 李明芬 具領,所生危害
尚非鉅大,並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