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原 告 賴沛安 即德勤企業行
被 告 臺南市四維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柴保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
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