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
原 告 林嘉進
被 告 曾 誠
廖月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
原 告 林嘉進
被 告 曾 誠
廖月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