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57號
原   告  謝堭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欐潔呂雪詩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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