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57號
原 告 謝堭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欐潔 、 呂雪詩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