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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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49號聲請人 余珊萍余德羚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①債務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行照影本。││②103年1月因公司人員整編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6月18日至103年6月17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無法提出││之緣由。│├───────────────────────────┤│㈡目前工作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書,並陳報服飾攤販地址。│├───────────────────────────┤│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㈣應說明:││①戶籍地為何人所有之房屋?││②何以另外租屋居住?與出租人有無親屬或情誼關係?││③又送達代收地為第三地?送達處所為何人之房屋?│├───────────────────────────┤│㈤應補正:││①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間)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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