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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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48號聲請人( 李清源 即債務人)8巷7弄10號5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①債務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行車執照影本。││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6月18日至103年6月17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仍應書面說明緣由。│├───────────────────────────┤│㈡聲請人列有房屋使用費之支出,惟未有支付相關證明,應提││出使用費支出轉帳資料。│├───────────────────────────┤│㈢陳報目前繫屬於法院之所有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案號。│├───────────────────────────┤│㈣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及「3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3年內(即自100年6月18日至103年6││月17日)內為下列行為:││①將財產(動產、不動產均屬之)轉讓他人(買賣、贈與)。││②將財產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㈥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3名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間)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