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黃木源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叁萬元或等值之八十六年度中央銀行建設公債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者,除按放款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被告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得由原告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後於如附表所示之逾期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無結果,嗣經原告就被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求償,並依原告指定之抵充順序先抵利息、再抵違約金後,尚欠本金貳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八十八年執字第一七五五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率,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者,除按放款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被告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得由原告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後於如附表所示之逾期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無結果,嗣經原告就被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求償,並依原告指定之抵充順序先抵利息、再抵違約金後,尚欠本金貳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八十八年執字第一七五五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竟未依約按期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0~T48附表:
┌─┬─────┬────┬───────┬──────┐│││││││編│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間│逾期日││││││││號│(新台幣)││││├─┼─────┼────┼───────┼──────┤│││週年利率│自86年1月18日│││││百分之八│起至89年1月18│││一│一百萬元│加碼年息│日止│87年4月18日││││百分之一││││││點二五│││├─┼─────┼────┼───────┼──────┤│││週年利率│自83年10月6日│││││百分之八│起至86年10月6│││二│二百萬元│點七五加│日止│86年9月6日││││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