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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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肆佰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良仔」之成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含有未經著作權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華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岩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等授權,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前開公司之音樂著作權(侵害之著作名稱詳如附表)之物,竟與之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止,以每日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之代價,受雇於「良仔」在高雄市○○區○○○街鼎山夜市擺設攤位,負責陳列前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使不特定之顧客選購後自行將價金投入投錢桶,以此方式販賣而交付牟利,甲○○便將受雇所得供生活所需而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晚間八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良仔」之人所有供渠等販賣所用之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四百片。
二、案經滾石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環球公司、華納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華研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以每日六百元之代價,受「良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雇用,在上址意圖營利而交付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而扣案之音樂光碟片確係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非法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等情,亦據告訴人之代理人 陳信義 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提出相關著作物發行封面十二份在卷足憑,此外,本件並有現場照片八紙及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四百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承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間無業,為謀生計所以受雇於「良仔」為前開犯行,足見其主觀上有賴以維生之意思,參以其於偵查中自承先後擺攤十多次,扣案盜版光碟片之數量亦非少等情,足認被告確有欲以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為業,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無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常業,亦即係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良仔」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共同以一意圖營利並交付前揭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告訴人不同之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本應予重罰,惟念其僅因一時貪念而罹刑典,且行為之初年輕識淺,為警查獲之時甫滿十八歲未久,思慮未深,又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其目前任職於福財製革廠擔任作業員,亦有在職證明一紙足憑,此番因貪慾圖利,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罰規定,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四百片,係共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良仔」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渠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附表:
┌──┬─────────┬───┬─────┬────────────┐│編號│非法重製光碟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一│ 陳昇 五十米深藍等│二十五│一個人去旅│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行││├──┼─────────┼───┼─────┼────────────┤│二│ 張惠妹 真實 等│六十二│真實│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張學友 熱等│二十二│算命│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 蔡健雅 默契等│三十八│默契│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 張信哲 我好想等│五十│我好想│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六│ 關淑怡 冷火等│五十六│冷火│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七│ 蘇永康 悲傷止步等│十九│悲傷止步│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八│ 費翔野花 等│二十九│野花│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九│ 林憶蓮 原來等│四十八│原來│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十│伍佰夢的河流等│二十二│蛇│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容祖兒 說真的等│十九│說真的│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十二│SHE女朋友等│十│冰箱│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合計:四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