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萍萍被告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許惠珠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