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世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誠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告 李鳳香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98年6月1日至101年9月5日止(下稱系爭期間)受
僱於原告,每月除領取底薪外,另得領取績效獎金。又原告績效獎金發放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情形:⒈支領底薪員工,處理主動至門市之客戶(下稱門市客戶),得請領訂單淨利3%之績效獎金。⒉支領底薪員工,處理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該筆訂單淨利20%之績效獎金(下稱自行招攬客戶)。⒊未支領底薪之業務人員,將客戶介紹予原告,即得獲取該筆訂單淨利50%之績效獎金(下稱介紹客戶)。
㈡被告於系爭期間竟以附表甲所示方式變更原告之電腦電磁紀
錄,藉以詐領績效獎金,經原告提出刑事告發後,其中附表甲編號1至4所示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確定(下稱刑事前案)。
㈢原告因而遭被告詐領新臺幣(下同)27,386元之績效獎金,
且因原告之電磁紀錄遭更易,無從與客戶聯絡另受有營業損失,再原告之經理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投入刑事前案訴訟,未能推展業務、精神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如附表乙所示項目共880,000元,故依侵權行為提出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溢領績效獎金27,386元部分,業經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原告得向地檢署聲請發還;又被告所為與原告主張所受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且原告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屬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而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97年台上字第1720號裁判意旨均可資參照。㈡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
害,為被告所否認,並為時效抗辯。經查,原告既為被告系爭期間之雇主,且在102年間就因發現被告無故變更原告電腦之電磁紀錄、溢領績效獎金,故於102年3月8日對被告提出刑事告發,有刑事告發狀可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353號卷第1頁),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附表乙編號2至4所示損害,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協助原告透入刑事前案訴訟所生(見本院卷第170頁、第314頁至第315頁),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於107年2月6日亦已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7,386元(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卷【下稱審訴卷】第87頁至第132頁),足認原告至遲在107年2月6日,就可知悉其因被告行為受有附表乙所示之損害,亦可知悉被告為賠償義務人,惟原告遲至110年3月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可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第11頁),復未能提出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則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實因罹於2年消滅時效而消滅,被告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原告,即有理由。至刑事追訴權,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不同,原告以刑事追訴權規定主張本件請求尚未罹於時效(見本院卷第207頁、第315頁),自屬無據。
㈢又原告雖主張其員工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因參與
刑事前案未能從事原有職務工作,致原告受有人力耗損、勞健保費支出等損失,張淑娟個人亦因此具有精神耗損(見本院卷第170頁),然原告欲以司法資源主張其權利,縱因派員處理相關事宜致支出勞費,至多是原告為行使權利以利訴訟上攻擊防禦,自行選擇額外負擔之成本,原告亦係因其與張淑娟之勞動契約,始替其繳付勞、健保費,堪認附表乙編號2至4等項目,尚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無從遽認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甲】編號行為內容⒈將附表一所示等被告到職前之客戶訂單,於業務員欄位輸入「李鳳香」,佯裝各該客戶係其所招攬或服務。⒉將附表二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其自行招攬客戶辦理之,藉以領取按20%計算之績效獎金(即溢領17%)。⒊將附表三所示客戶資料之「群組」欄位,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員王 湘惠 ,並將附表四所示原屬被告所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20%績效獎金),改以「 王湘惠 」名義(得請領50%績效獎金)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再將附表五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王湘惠」所招攬,並利用「王湘惠」名義領取50%之績效獎金(即溢領47%)。⒋將附表六所示原屬其自行招攬客戶之電磁紀錄(得請領20%績效獎金),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 林郁娟 所介紹(得請領50%績效獎金),再改以「林郁娟」名義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⒌進行附表七「原告主張被告更改電磁紀錄情事欄」之變更。【附表乙】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1公司損失額度27,386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詐領績效獎金數額1-2公司損失額度54,772元附表乙編號1-1之兩倍的數額2公司經營損失500,000元張淑娟為參與刑事前案減少業績之損失3訴訟支出及耗損80,000元張淑娟為參與刑事前案未能做出業績,原告尚須替張淑娟支出之勞健保4精神損耗80,000元張淑娟個人因參與訴訟之損害5犯罪影響137,842元原告因客戶資料遭修改,無法跟客戶聯絡產生的損失合計880,000元
【附表一】被告無故變更其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部分姓名 林士峰陳忠源王瑞民林士鈞陳品明黃仁靖林德宏顧心怡張丕杰黃水莉蔡王金線孫金龍李怡瑩蔡許金葉蔡亮銓張信月蔡明輝林先娥劉佳珍林陳美熟蔡獻忠黃音鈴簡有彥黃俊昱林炳宏江廷芳李勇昌張景程吳永順李佳彌林三景劉又禛呂安修林秀雲李振銘謝中華王德元溫孝親蕭三斌余佩璇林咏歆劉珍華鄭冬梅曾美鳳王信忠張明星蔡美娥洪蔡美香黃泓銘郭建能吳秉哲尤立言李保川蔡幸娟陳春香潘永信杜文英邱李秀蓮劉家珍張念華張美菊陳靖詩許志如顏卉芊柯江連王映築葉人華吳佩純郭忠豪柯青隆謝國榮郭文榮黃有進吳德軒許秋麟黃正宗洪明群李俍億鄭先良柯忠獻黃秀珠鄭彥安許善王幸玉趙育暉趙育脩陳朗祐林俊利黃蘭惠林上詠蔡東成陳家龍李泓原 、張美菊、 高啟原張錫泉簡伯仲陳海參吳耀禛余光明林益興王洪秀枝李克勤黃昌勤洪德諺呂黃素月呂深淵陳昱成陳綉婷羅尤美羅寶珠薛蕙蓮陳綉容顏妙倫許翠蘭趙偉帆趙雅涵葉人德蔡耀州郭石仁林純愛黃劉秀珠黃福泰蘇建宏吳峻銘余宗坤徐明志郭中佑施文吉張明林田志美林晏竹田育葶林小芸洪海上王寶玉力淑芬郭添壽林燦玉孫榮育孫慈卿田蕙玟余錦華許顧譯黃子凌王紹宇王玉璽吳雯蘇昱圖陳郁婷許貝思蘇可欣李函蓉陳李咏雪王卓碧子陳張簡淑惠楊宗保蔡依倫劉自雄鄭家聲洪通海鄭文櫻艾維溱黃自成趙燕原藍健華藍悉慈蔡松洲陳賢修侯國燦蔡啟賢王榮根王義雄王施淑敏王柏宗謝清達羅家昌柯坤寶蔡宗恩莊政憲孫國洋羅永昌林家德陳治嘉劉祥瑞邱琳鈞林孫絨蘇洪柑蘇保龍張玉盈王新燕林黛玲莊智佳洪炎盛陳啟元陳本清王宗豪 【附表二】被告將辦理世倢旅行社「門市客戶」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以自己名義之「自行招攬客戶」並請領2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17%)編號帳上日期姓名199.01.07 李麗娟 299.07.09黃蘭惠(HUANG/LANHUI)398.7月間 吳銘順 4100.9.23 莊文雄 5100.10.19莊文雄699.09.03 李季湘 陳怡安 799.09.03LIN/SHIHCHUN8-199.09.08 蔡淑娟 蔡艾琪 8-299.09.08蔡淑娟蔡艾琪999.10.01CHUANG/CHUNGCHING( 莊宗欽 )1099.03.02LIU/CHIENLINHUANG-NAICHENCHANG/WENHUACHENG/YITING99.02.25 張紋華 黃乃貞 張紋華 劉建麟 鄭怡婷 1199.07.05謝 吳錦華 【附表三】編號姓名編號姓名1 翁瑞昌 14 陳文郁 2 洪政男 15 劉玫君 3 洪嘉緣 16 洪和平 4 洪參教 17 洪俊德 5 洪政二 18 洪瑞良 6 洪正平 19 洪趙安珠 7 曾毓惠 20 翁進科 8 顏嘉宥 21 張桂慈 9 陳嘉雄 22 張舒婷 10 傅優芬 23 陳靜宜 11 林麗群 24 馮焱明 12 陳三艾 25 廖秀織 13 尤淑苓 26 顏巧容 【附表四】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30%)編號帳上日期姓名1101.05.29石川島-郭寧2101.05.25石川島-郭寧3100.08.26台灣海- 濱松 俊偉 4100.08.31台灣海- 濱松俊偉 5100.08.31台灣海-濱松俊偉6100.11.14台灣海-濱松俊偉7101.02.15台灣海-濱松俊偉8101.05.11台灣海-濱松俊偉9101.05.28台灣海-濱松俊偉10101.06.12台灣海-濱松俊偉11101.06.22曾毓惠12101.06.06曾毓惠13101.06.22顏嘉宥14101.06.06顏嘉宥15101.06.22麻生- 陳正甫 16100.09.09麻生-陳正甫17101.06.22麻生- 陳佳亮 18101.06.05台灣海- 松本裕 二19101.02.15台灣海-松本裕二20101.01.03台灣海-松本裕二21101.03.05 柯孫信 22101.03.05 柯賢界 23100.09.09柯賢界24101.01.06 根本靖久 25101.03.15 莊敏鉉 26101.03.13莊敏鉉27101.03.16陳郁琁28101.03.15陳郁琁29101.03.15 陳霈洵 30101.03.06陳霈洵31101.05.09 植木康雄 32101.02.17植木康雄33101.03.21 藤本大貴 34101.02.15 椋田浩樹 35101.05.11椋田浩樹36101.06.12椋田浩樹37100.11.14椋田浩樹38100.08.31馮焱明39100.08.31馮焱明40100.08.16洪嘉緣41100.01.27洪嘉緣42100.08.16廖秀織43101.05.22顏巧容44100.09.08洪嘉懌45101.04.06洪嘉懌46101.03.05洪嘉懌47100.08.23洪嘉懌48101.03.28 關一榮 49101.04.06關一榮50101.05.17關一榮51101.03.23關一榮52101.03.05 陳浩華 53101.03.05陳文郁54101.04.09 早川稔彥 55100.07.28 丁祥峰 56100.07.22丁祥峰57101.03.28 田中康雅 58101.04.12 小川宗 59101.02.17小川宗60100.01.21 吳俊賢 61100.11.10翁瑞昌62100.11.18洪政男63100.11.10洪和平64100.11.10洪參教65100.11.10洪政二66100.11.10洪正平67100.11.10翁進科68100.11.10洪俊德69100.11.10洪趙安珠70100.11.10 洪清奇 71100.11.10洪瑞良72100.11.10 洪條根 73100.02.08吳俊賢74100.02.11 黎佳閩 75100.02.11劉玫君76收款日期101.07.17劉玫君 黃君傑 77100.04.25 廖弘傑 78100.04.29吳函璘79100.04.29 林詩涵 80100.07.11 陳徐梅英 81100.03.28陳徐梅英82100.08.17張桂慈83100.08.17張舒婷84100.08.17陳靜宜85100.08.17陳靜宜86100.09.09 汪雙華 87101.03.13 張怡恩 88100年3月 徐淑惠 89收款日期100.03.21徐淑惠黃樺9099.11.22SU/CHUALSU/CHUALSU/CHUAL9199.06.28 李雅婷 李詹春蘭 92收款日期101.02.1李雅婷 羅育晴 9399.08.11 陳冠豪 94101.05.01 黃麗美 95101.05.01 賴清良 96收款日期100.07.20賴清良黃麗美 黃信德 林春玉 【附表五】被告將世倢旅行社「門市客市」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領取50%績效獎金部分編號帳上日期姓名199.11.22SU/BOLIN299.11.22SU/CHUALING3100.12.09 林建良 4101.03.13林建良5100.11.21陳嘉雄6100.12.30陳嘉雄7100.12.21傅優芬8100.12.30傅優芬9101.02.23 張淑真 10100.11.30張淑真11101.03.23 許秀綺 12101.03.23 許晏珍 (與上一列許秀綺訂單合併收款)13101.03.23許秀綺14101.03.23許秀綺15100.11.30許晏珍16101.03.23許晏珍17101.02.23許晏珍18101.02.23許晏珍19100.03.04 陳博文 20100.03.04 郭文桐 2199.10.25林麗群2299.11.16林麗群2399.12.07林麗群24收款日期99.9.27 方冠植 陳舒維 【附表六】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林郁娟」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編號帳上日期姓名199.02.26HUANG/CHICCHUN( 黃琪竣 )299.10.11HUANG/CHICCHUN(黃琪竣)3領款日期100.11.1黃琪竣499.11.12HUANG/HENGCHIN( 黃恒景 )HUANG/TACHIHHUANG/TAJENSHIH/YUNGFENGHUANG/HUIPINHUANG/TAYUNG599.03.24YU/HUICHUN( 余慧君 )YULI/CHIENHUI( 余李千惠 )699.12.15 李業晟 7100.04.06李業晟8100.04.06 林益禧 999.04.22 郭蔡金葉 1099.04.20 葉喜松 1199.08.20 李業昇 【附表七】編號原告主張被告更改電磁紀錄情事證據出處及頁數1㈠依 徐秀綺 (客戶編號:009493)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秀綺(客戶編號:010984)㈡將徐秀綺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 楊君華 ㈢許秀綺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秀綺附件2-1(本院卷第235頁至237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2㈠依 徐晏珍 (客戶編號:009492)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晏珍(客戶編號:010725)㈡將徐晏珍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㈢許晏珍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晏珍附件2-2(本院卷第239頁至24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3㈠依 邱慧蓮 (客戶編號:007917)之資料改名為 邱恵鈴 ㈡將邱恵鈴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附件2-3(本院卷第243頁至24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4㈠依 鍾其祥 (客戶編號:007869)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鐘其祥 (客戶編號:009756)㈡將鐘其祥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附件2-4(本院卷第247頁至250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5㈠依 李健志 (客戶編號:008241)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李建志 (客戶編號:010303)㈡將李建志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附件2-5(本院卷第251頁至254頁)6㈠依 王詠俊 (客戶編號:011384)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王咏俊 (客戶編號:011528)㈡將王咏俊、 蕭文英王崇旭 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附件2-6(本院卷第255頁至26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7㈠依 陳聖銓 (客戶編號:008502)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陳聖詮 (客戶編號:009446)㈡將陳聖銓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附件2-7(本院卷第263頁至265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8將陳春香(客戶編號:00001)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附件2-8(本院卷第267頁至268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9㈠依 莊郁珺 (客戶編號:009442)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莊玉珺 ㈡將莊郁珺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附件2-9(本院卷第269頁至273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10依洪明群(客戶編號:005484)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洪眀群 (客戶編號:008964)附件2-10(本院卷第275頁至27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至第333頁)11將 李秀錦 (客戶編號:009459)的業務於第一代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附件2-11(本院卷第277頁至279頁)12㈠依 徐績 (客戶編號:000001)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徐積 (客戶編號:011318)㈡將徐積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附件2-12-1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13請領非被告客戶李季湘之獎金幾百元附件2-12-2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7頁)14將 顏森凱 (客戶編號:004303)、 石鳳玲 (客戶編號:004305)、 顏雋哲 (客戶編號:004304)業務變更為李鳳香附件2-12-5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15將 黃慧雯 (客戶編號:007184)、 黃玉芳 (客戶編號:011124)、 林奕軒 (客戶編號:011125)、 黃新儀 (客戶編號:011126)、 黃慧娟 (客戶編號:011127)、黃 鄭明月 (客戶編號:011128)、 黃于燕 (客戶編號:011129)、 鄭巧琪 (客戶編號:011130)、 鄭巧鈴 (客戶編號:011131)、 蔡詠涵 (客戶編號:011132)、 黃惠芬 (客戶編號:011133)、 高雷鈞 (客戶編號:011134)、 黃慧芬 (客戶編號:011135)、業務更改為李鳳香附件2-12-6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至第331頁)16㈠將 王伶方 (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更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楊君華㈡為 王杏芳 (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 劉光益 附件2-12-7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17㈠將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於第一代系統中務更改為李鳳香,之後又改回公司客戶㈡依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林世峰 (客戶編號:009512)附件2-12-8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18依林士鈞(客戶編號:004109)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林世鈞 (客戶編號:008490)附件2-12-9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19將 黃日進 (客戶編號:005310)之身分證編號增列 黃進日 (客戶編號:008950)附件2-12-10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3頁)20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 許恵成 008160許惠成008161左 孫恵美 008045左 孫惠美 000001陳春恵008341 陳春惠 000001林恵玉008504(第二代已被刪除)林惠玉008512 徐恵瑛 9430 徐惠瑛 009364邱恵鈴007917 邱惠鈴 010509〈附件2-3>郭秀恵0000000(第二代已被刪除) 郭秀惠 008969徐嘒壎006660許嘒壎006640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21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 盧盈傑 009296 盧盈杰 009306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22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 鄭雅儷 008769 鄭麗雅 008731(第二代已被刪除)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23同一身分證字號,用身分證字號代替名字 陳德全 008660;Z000000000(000000) 羅志明 009431;Z000000000(000000) 王麗娜 007738;Z000000000(0000000)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39頁)24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二筆資料: 楊為粱 009748 楊為梁 009914(第二代已被刪除)李健志008241李建志010303<附件2-5>陳聖銓008502陳聖詮009446〈附件2-7>王詠俊011384王咏俊011528〈附件2-6> 陳炯全 008320陳炯全002201 柳秉南 008269 柳秉男 (無客編) 許吳秀麗 008971(第二代已被刪除) 許吳秀莉 008847 黃恩滿 005299 黃思滿 007316(第二代已被刪除) 林秀彥 006177 林秀彦 008967(第二代已被刪除) 徐増輝 008503 徐增輝 008513 張文景 004494 張文錦 (沒客編) 張丁溫 010163 張丁温 010142 溫天生 000001(第二代已被刪除)溫天生005475 張坤財 005504 張昆財 005531郭石仁004536 郭石人 004643 陳宏翊 006352 陳洪翊 006313 黃康榮 008953 黃元成 008897 郭風杰 008562 郭鳳杰 008590 黃秋美 009776 黃邱美 009793 林家憓 003886 林佳憓 003887 黃摯楊 005535 黃擎揚 004772 邱啟民 011282 邱啓民 011278 吳榮郎 010108 吳榮朗 010098 葉俊巖 006156 葉俊岩 006168 黃佩琦 004121 黃姵琦 004136 邱瑤川 009844邱瑤川009813 黃清猶 006792與 吳青恩 重複客編 黃清猷 006772莊郁珺009442莊玉珺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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