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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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陳順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