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附帶上訴人東西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駱武昌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十一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給付服務費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貳拾元(計算式:37,699+69,146+22,875+75,300=205,0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