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95號
原 告 鍾雅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被 告 烜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傑
法定代理人 王朝忠
法定代理人 黃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