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訴訟代理人  吳承殷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
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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