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鄭智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美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