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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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鄭智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美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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