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被   告  郭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
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及第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主張應以其住所地之法院方有管轄權,並請求將
本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屏東法院審理。然查,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乃在高雄市,依前揭規定,侵權行為
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被告之侵權行為地既為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即具有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權。且本件別無符合其他專
屬管轄之特別要件,原告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自屬
合法有據,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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