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黃柏文
被 告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
陸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