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原   告  何榕庭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何榕庭從民國94年間遭被告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停卡、非法追訴,其實原告並
沒有欠被告的錢,大部分全數還清,附當時聯徵中心報告書
本金額度明細表,均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之間,有借有還,已
往來三、四年之久,已經全部清償,請求被告舉證尚未返還
之明細?請求判決部分債權不存在,及減免非法高利貸及違
約金云云,聲明:撤銷被告逾期、失效之債權憑證、減免不
實在之高利貸、違約金。
二、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否則
其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第1項、第249條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
依(一)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二)前後兩訴之訴訟
標的是否相同;(三)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
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就其於前述民國92年1月起至94年12月3日止,積欠原
告信用卡債務總金額154746元(含消費款116205元、手續費
34928元、已到期利息1013元、違約金2600元)及本金11620
5元及自9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2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
3762號判決確定在案,已有既判力,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可稽,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
被告逾期、失效之債權憑證、減免不實在之高利貸、違約金
云云,其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相反或可以代用
,為同一事件,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
,本院亦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複審判,自應依前述規定裁
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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