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陳鳳祥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
被   告  梁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
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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