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王楦翔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林美蘭
黃季龍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
20日104年度東簡字第3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