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