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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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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