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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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