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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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如主文所示之行動電話帳款未清償,被告則
以系爭行動電話門號卡遺失遭盜打,非其自己撥打使用云云
資為抗辯。
二、被告抗辯之情,未據舉證以實其說,且縱認被告抗辯之情為
真,亦僅被告得向第三人(盜打、侵權行為人)求償之問題
,尚非得解免被告之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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