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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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偵字第4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仿冒香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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