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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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婕瑀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