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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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界址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捌仟玖佰零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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