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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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丁○○
丙○○乙○○戊○○○○工程技師工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八○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