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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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九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易字第三五八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號、第一一六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物簽收簿上收款欄聲請人之簽名係屬偽造,並提出全能高爾夫(店)請款之請款單二紙(四至六月)為據而聲請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